工會章程

84.7.8成立大會通過
92.12.18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97.4.25.第四屆第四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0.8.26.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1.7.6.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1.10.19.第六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4.8.21.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8.8.23.第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及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工會,簡稱第一銀行工會(下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提高會員智能、改善勞動條件、促進勞資合作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第一商業銀行所屬員工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30號21樓。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后: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事項。
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形成、變更與勞工有關之法令政策之參與。
關於企業經營、管理之建議。
促進勞資合作、保障會員合法權益。
勞工教育訓練之舉辦及出版品之印行。
會員福利、服務、文康等活動事項之舉辦。
會員緊急災難救助。
會員工作上之協助。
協助會員或勞工有關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及相關事項。
依法令從事各項投資事業。
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服務於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國內單位暨分行之員工,除代表第一銀行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外,均為本會會員。
代表第一銀行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以及第一銀行國外單位員工,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之會籍以本會登記資料為依據。
第  八  條:本會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依法應享之權利。本會贊助會員無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利,其餘權利及義務與會員相同。
第  九  條: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及依照規定按期繳納各項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團體協約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團體信譽,經監事會查證屬實者,得經理事會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惟停權及除名處分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行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本會會員(含贊助會員)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繳納會費,且經書面告知後三個月內仍未全部繳納者,視同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   織
第 十一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並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本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授權理事會訂定之,自第七屆開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任期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第 十二 條:本會設理事九至十五人,候補理事三至五人、監事三至五人、候補監事一至二人,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三至五人,組織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達五人時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監事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如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但以補足原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本會會員中選任之。前項應選名額一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無記名連記法。本會會員在一千人以下時,設理事九人、常務理事三人、監事三人、監事會召集人一人。會員一千人以上時,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召集人一人,並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
第 十三 條:理事會設秘書、組訓、文宣、總務四處,各處設主任一人,幹事、助理幹事若干人。前項會務人員由理事會通過任用,解任時亦同。
第 十四 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得酌支車馬費,聘任專任人員為有給職。
第 十五 條: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為四年,其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任為限。
第 十六 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必要時得聘請顧問。
第 十七 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后:
通過或修改本章程。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審核本會之經費收支、預算、決算。
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事項。
會員之停權及除名。
投資事業之辦理。
工會之合併、分立、解散及與其他勞工組織之聯合。
選舉及解任本會派任第一銀行及第一金控董事及監察人、團體協約協商會議、勞資會議、勞工退休金監督委員會、職工福利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勞方代表及代表本會出席其他工會組織之代表(含會員代表及理監事)。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 十八 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后: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審核會員入會、退會及移轉事宜。
擬定工作計劃、籌集經費、編擬預算及編撰工作報告。
處理有關會員權利與義務之重要事項。
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第 十九 條:本會常務理事會職權如后: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協助理事長辦理各項日常會務。
選舉、罷免理事長。
第 二十 條: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后: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議。
執行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案。
綜合日常會務,並指揮監督工會會務工作人員。
簽訂團體協約之當然代表。
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一條:本會監事會職權如后:
稽核本會經費收入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稽查本會各種會務之推行。
考核本會會務人員工作狀況。
選舉、罷免監事會召集人。
監督本會辦理之投資事業。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本會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后:
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召開監事會並擔任主席。
綜合監事會之日常事項。
列席理事會。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議分下列四種: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
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決議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可由理事長召集臨時理事會議,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理事、監事無故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議二次以上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須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大會印製之委託書,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每次會議所有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入會費:一日工作所得。
二、經常費:庶務員及臨時僱工每人每月壹佰伍拾元,其他會員每人每月貳佰元,並委託事業單位在發薪時代為扣繳。
三、特別基金臨時募集基金: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徵收之。
第二十七條:本會財產狀況,應於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每三個月由理事會編造月報表送監事會審核,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會查核之。
第二十八條:本會工作計劃及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規程另訂之。
第三十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於清償債務後,其剩餘財產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