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85.01.12第一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85.04.13第一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91.05.24第三屆第二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91.06.13第三屆第三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101.3.23.第六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101.10.19.第六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 一 條:本選舉辦法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組織規則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選舉(以下簡稱代表選舉),由本會函請主管機關派員監選及指導。
第 三 條:代表選舉票應由本會製定,並加蓋圖記及監選人印章。
第 四 條:代表選舉依實際會員比例分區直接選舉之。
第 五 條:本會會員得為代表選舉人及被選舉人,但參加本會未滿一年者,不得為上級工會代表之被選舉人。
第 六 條:在代表選舉前十日,本會應將選舉日期及每區人數,公告所屬會員週知。
第 七 條:代表選舉,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行之並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其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但候補代表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代表名額。
第 八 條:代表選舉,應由選舉人親自圈寫選舉票。
第 九 條:代表選舉辦理完畢後十日內,應由本會發給代表證明書,並將當選代表名冊,函送主管機關。
第 十 條: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報到時,應邀驗代表證明書;如發現有不符者,得提出大會取銷其資格。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自第七屆起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任期應自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之日起算,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補足原代表之任期。
第十二條:新加入團體會員,中途選舉代表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其任期以同屆代表之任期為準。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執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