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理監事、常務理監事選舉辦法

93.07.23第三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1.7.6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7.9.14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工會法及本會章程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三條 凡本會會員,有行為能力,年滿二十歲者,得於登記期限內登記為理監事候選人。
第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由當選之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五條 本會當選之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
第六條 理監事選舉,須於選舉前十五日公告之。
第七條 理監事、常務理監事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理監事得票次多數者為候補。當選人票數相同時,當眾公開抽籤決定之。
第八條 理監事出缺時,應由候補依序遞補,以補足原有名額為止。
第九條 理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登記制為原則。
第十條 候選人辦理登記時應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內,向理事會辦理候選人登記手續。(通信報名以掛號郵戳為憑)
第十一條 候選人辦理登記時,應繳交推薦函連同候選人登記表,至本會辦理報名手續或郵寄本會,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登記候選人有二人以上同姓名者,應在其姓名下端註明行員代號及其服務單位,以示區別。
第十三條 候選人辦理登記後,如自願放棄參加競選者,可於登記截止後二日內向登記單位辦理撤銷登記。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應憑出席證領取選票並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五條 理監事暨常務理監事之選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本會印信及監選員印章。
第十六條  選舉票有左列情行之一者,由監票員報告主席徵得監選員之同意,視為無效:
一、未依本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辦理者。
二、在選票上圈寫之被選舉人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者。
三、在選舉票上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四、所圈選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五、對同一人圈兩圈以上者。
六、圈寫後經塗改者。
七、所圈寫之被選舉人與會員名冊不符者。
八、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辦識者。
九、用鉛筆圈選者。
十、在選舉票上附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者。
十一、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者。
十二、選舉人在選票上簽名、蓋章或捺指模者。
十三、不加圈寫完全空白者。
第十七條 理監事選舉完畢,由主席會同監選員當場宣佈選舉結果,選舉票由監選員簽封交由大會移交理事會保管,並將選舉結果連同理監事名冊報請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再由工會核發當選證書。
第十八條 理監事、常務理監事之選舉,皆函請台北市政府派員監選,俟加入上級工會後,改函請上級工會派員監選。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得適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備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