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國內出差支給辦法

85.05.18第一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85.10.16第一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93.07.23第三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97.03.10.第五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101.3.23.第六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第 一 條:交通費:按實開支。
雜費(含市內車資):由原服務單位所在地起算,距離開會地點30公里內每日300元,30公里以上每日600元。
旅館費:每日2,000元。
第 二 條:適用範圍:本會理、監事、會員代表及會務人員。
第 三 條:本辦法經理事會議修正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