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員離職補助基金管理辦法

104.8.21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為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福利,並有效運用會費,依本會章程第五條規定,設置「會員離職補助基金」(下稱本基金),用以會員離職、退休或死亡時之補助金(下稱補助金),並為執行本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事宜,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包含本會會員,且按時繳納會費者;留職停薪之會員,倘續繳納會費者,仍有受領資格。
本辦法所稱離職者,包含離職、退休及死亡。
第三條;本會自會員每月繳交經常費中提撥100元存入本基金;本項提撥金額得由理事會依本會財務狀況調整並提交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本基金所有權仍屬本會所有。
第四條;本基金須交付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處(下稱本行信託處)辦理專案信託,其簽約及收支保管及運用,由本會理事會議決議辦理,並須提交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五條;本基金除支付補助金及必要費用外,須全數購買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第六條;本基金辦理專案信託時需為每位會員設立子帳戶。
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會員離職時,應由本行信託處依照信託契約,核計該會員之子帳戶餘額,經本會理事長與監事會召集人共同簽署後,始得支付補助金,並提交本會理事會備查。
前項補助金,須於會員離職日起三十日內給付。
第七條:本基金應另設會計帳目,依規定程序處理帳務,每季將基金收支運用情形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提報本會監事會議審核,並須每年陳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備查。
第八條:本辦法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倘遇有合併、改組、轉讓或其他重大事件時,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暫停實施或終止。
第九條:本辦法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時授權理事會辦理,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