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選舉辦法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選舉辦法
88.04.23第二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4.07.17第七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第 一 條:本辦法依勞基法第五十六條及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辦理。
第 二 條: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候補人員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由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選舉名額及其他有關選舉事項應於選舉日十五天前公告受理候選人登記,登記期限五天。
第 三 條:選舉採無記名、全額連記法,選務單位應於登記截止日後五日內發表選舉公報,內容包括候選人之姓名、年齡、職務、服務單位、學經歷,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人民團體選罷法規定辦理。
第 四 條:選舉結果應即公告,並於七日內由選務單位函送主管機關及行方。
第 五 條:委員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勞工代表互選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第 六 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函報主管機關核備;修改時亦同。